@KTzone » 動漫 - 動漫綜合討論 » [死亡筆記][性感甜美彌海紗][27p]


2013-1-24 15:14 tara2008
[死亡筆記][性感甜美彌海紗][27p]

[東方戀蓮錄 博麗靈夢巫女][by花邑沙希(華群みさき)][25p]     [url]http://www02.ktzhk.com/viewthread.php?tid=2222932[/url]
[英雄聯盟 黑道風雲 好運姐][by螺旋貓][11p]    [url]http://www02.ktzhk.com/viewthread.php?tid=2222372[/url]
[超級索尼子by:棲乃めりかさん][14P]     [url]http://www02.ktzhk.com/viewthread.php?tid=2221634[/url]
[ZONE-00零之地帶 沖野真夜子][by Mon][20p]    [url]http://www01.ktzhk.com/viewthread.php?tid=2210252[/url]


《死亡筆記》(Death Note,簡稱DN)是2003年12月開始於少年Jump週刊連載的心理懸疑推理漫畫作品,連載結束於2006年5月,總共連載108回。另有同名的小說、電影、動畫、遊戲。
另外在2003年8月於同刊內刊載了同名的單篇作品,又常被稱為前傳。和連載作品有些相似處。 「死亡筆記」是作品中虛構的擁有超自然力量的殺人筆記本。

這部作品最令人矚目的是:主角是罪犯,故事隨著反派角色的觀點而進行。隨著關注在反派角色的觀點,讀者一邊也能感到觀點上的「一體感、成就感」。扭曲了許多在少年Jump週刊中連載的作品最常使用的「Jump三原則」主題——「友情、努力、勝利」,以「就算犧牲友情,也要努力於搶先對方,以獲得勝利」作為故事主題。這樣和週刊少年Jump整體主題有著差異的作品,仍受到讀者的喜愛。
另一大矚目點為,跟偵探的鬥爭的過程,大量殺人者是否能「成為救世主和神」。大量殺人者的存在,與其說是單純的「罪惡」,不如說是到現在為止社會所不理睬的「黑暗的部分」。以這樣的部分做為題材的本作,可說是十分另類。
同時,偵探和罪犯兩方面,也為了一般人難以捕捉,自身的「信念」而作戰著。使讀者在這場戰鬥中兩人所呈現的超凡領導力中沉迷,也是這部作品的一大特色。
作者大場鶇本人,則在第十三集的特別對談中這樣說:「那些去深入探討月的善惡和網上社會等主題性東西的評論,可能和我們所想的《Death Note》完全是兩回事。什麼『生與死』、『正義與邪惡』,正如在訪問中所說一樣,我們並沒有深入著眼於這方面,因為覺得只是純粹將之做為一種娛樂就好了」。

單篇作品
在JUMP 2003年本誌36號,曾刊載一樣以「死亡筆記」為名的單篇作品,在連載作品出現後常常被稱做前傳。主要的登場人物只有死神流克出現在連載作品。
鏡太郎在放學途中撿起一本筆記本,用它來寫日記。隔天,名字被自己寫進筆記本的同學們竟然死掉了。後來他才知道,原來這本筆記本是死神流克所掉落的「死亡筆記」。
過去遇到類似事件的刑警,開始調查其他的同學。焦慮的太郎最後使用了「死亡橡皮擦(デスイレイザー,Death Eraser,連載作品中未出現)」將他們的名字擦掉,於是被殺掉的同學再度復活了。但是,沒過多久,他們和兩名刑警在鏡太郎完全沒有使用筆記本的情況下再度死亡……
得知因為流克遺失了筆記本,自己的周圍還有一個「使用筆記本的人類」,鏡太郎急著尋找犯人……

筆記使用規則
基本上和連載作品相同,主要不同點在於:
名字被寫上筆記本後,可以使用「死亡橡皮擦」擦掉名字,被殺的人將會再度回到人間。但如果遺體已被火化,則不會有任何效果。
雖然不建議,但在筆記本封面寫上自己的名字是不會死的。
筆記本的封面被撕掉後,就沒有死亡筆記的效果;但如果是內裡的紙則不受此限。
當用盡筆記本內紙,可以向死神另外索取。
並沒有規定死神「至少要持有一本筆記本」。
並沒有死神之眼、放棄所有權等詳細規定。

基本規則
死亡筆記寫名字的時候,一定要看過該人的樣子,否則沒有效果。因此,不會殺害同名同姓的人。
除了名字以外什麼都沒寫的人會在40秒後死於心臟麻痺。在寫上名字的40秒內可以寫上死因。
寫上死因後,使用者就有6分40秒(400秒)的時間可以寫上詳細死因
就算死神死了,落在人間界或死神界的筆記本仍然有效。
只要名字被寫到筆記本上,就肯定會死,沒有任何方法可以消除。

(單篇作品中曾出現過「死亡橡皮擦」,可擦去名字令死者復活。不過前提則是要在那人尚未火化之前使用才有效。但在連載作品則沒有這樣的設定。參閱「單篇作品」)
寫上死因或死亡狀況後可以控制該人23天內死前行動(即第24天一定要死)。
先寫上死因或死亡狀況,然後再寫名字也是有效。最大有效期間大約是人類界19天內寫上名字(即第20天後無效)。
只要死因在死者能力範圍內,任何的死亡方式都可以有效;否則,死因是心臟麻痺。
由死亡筆記上撕下的紙條也具有死亡筆記的效果。
沒有限制筆記本的書寫工具,用血和化妝品寫上內容也是有效的。
使用死亡筆記殺過他人的人類,既不會上天堂也不會下地獄。
在放棄死亡筆記所有權後,死神之眼也會消失。再次獲得所有權時死神之眼不會恢復。
如果被寫上名字的人的死涉及另外一人,使用者如果寫上被涉及的人的名字,那麼被涉及者將會死。
使用者可以利用死亡筆記控制死前行為,但不能進行死者的能力範圍以外的行動,如提供死者本人不知道的情報。
(連載作品中說:「期待死後的樂趣吧!」;電影中說:「死後將會化作無。」)
(這是個容易讓人誤會的文字遊戲,事實上在死亡筆記的世界觀中,天堂或地獄皆不存在,不論使用筆記本與否的所有人死亡都會化為「無」。死亡是平等的。)

擁有權的解說
一旦接觸過死亡筆記就能夠感知守護那筆記本的死神。
如果那筆記本沒有擁有人,接觸筆記的人就取得筆記的擁有權。
如果死亡筆記被偷取,而且偷取死亡筆記的人殺死原本的擁有人的話,擁有權會轉移到偷取死亡筆記的人身上。如果死亡筆記被偷或失蹤,在490天內沒找回來,擁有者會自動喪失擁有權。
用過筆記本後放棄筆記本擁有權的人,關於死亡筆記的記憶會隨之消失。但並不是指持有死亡筆記期間的記憶全部消失,而是以跟死亡筆記有關係的記憶全部消失。
用過筆記本後放棄筆記本擁有權的人,再次接觸筆記後會恢復對死亡筆記的記憶,但若不是筆記的擁有人,只會在接觸時才有記憶,放手後就會再次忘記。 (接觸筆記紙碎並不會恢復記憶,但能夠感知擁有那筆記本的死神。)
如果持有兩本或以上筆記本的人類,放棄其中一本後,會再也感知不到該筆記本的死神。但只要手上還有一本,有關所有筆記本的記憶也不會消失。
遺失的判定是依持有者知道筆記本所在與否,所以忘記放在哪裡也算遺失。

作用無效的對象
死神
出生未滿780天的人。
想著同一個人的樣子,但四次寫錯該人的名字。 (但是如果所擁有人故意在死亡筆記寫錯四次名字避免他/她死亡,擁有人會因此死亡,而且死亡筆記對該人依然有效。)
124歲以上的人。
剩下壽命不到12分鐘的人。
先被寫上死亡筆記,已確定死亡時間的人。後來寫上的內容將一律無效。
兩本死亡筆記在相差0.06秒的時間同時寫上同一人的名字,並想著同一個人的長相,則雙方皆無效。
死因不合常理或不在該人物認知範圍。 (被寫入名字的人會改為死於心臟麻痺。)
未見過其長相者。
知其長相,但寫在筆記上的目標對象的名字並非真名。

夜神月讓死神流克/雷姆偽造的假規則
在死亡筆記中寫下名字後連續十三天內不寫下另一個名字的話,使用者死亡。
如果撕毀或燒掉死亡筆記的話,所有接觸過死亡筆記的人會死亡。

死神的規則
死神必須擁有最少1本筆記本。
死神使用筆記本殺死一個人類之後,那個人類的剩餘壽命將加在死神的剩餘壽命上。
為了增加人類的壽命而使用筆記本殺死別人,死神將會和被寫進筆記本的人同時死亡。 (但是,那個死掉的死神的筆記本並不會消失。)這個死神的生命,將會轉變成適當的壽命加在那個被幫助增加壽命的人身上。
除了該死神的筆記本被人類持有、尋找自己的筆記本、和要殺一個人類這三個特別場合外,死神不能離開死神界。
死神不能夠告訴人類他從死神之眼看到的名字和壽命。
沒有筆記本的死神不可以跟其他人類說關於筆記本擁有者的事。
死亡筆記一旦掉落至人類界,便是人類界的財產。
不能為了殺某個人類而將筆記本落入人間給那個人類。
死神之眼
死神的眼睛只要盯著一個人的臉(或相片、影像之類)看,就可以看見那個人的名字和壽命。
取得死神之眼的方法:擁有死亡筆記所有權的人類可以自己剩餘壽命的一半換取。得到筆記本擁有權的人類的死神之眼不能看到自己和其他筆記本持有者的壽命,只能看到名字。
死神之眼看不到死人的名字和壽命。
死神之眼所看見的壽命是指那個人原來的壽命(即使名字被寫進死亡筆記,原來的壽命依然不變,除非壽命是因交換死神之眼而縮短,雷姆曾以此得知彌海砂再次換取了死神之眼)。
死神之眼所看到的名字和戶籍中有否登記並沒有關係,而是可以用筆記本殺掉那個人時所用的名字。 (有可能是指那個人自己認知中的本名)
不管有多逼真,死神之眼無法從畫像看到一個人的名字和壽命。但從電視或相片是可以看到的。

依附在人類身邊的死神有義務告知自己所依附的人類關於死神之眼的交換詳情。
失去所有筆記的所有權後,死神之眼也將隨之消失。 (失去的壽命也不會回來)
曾經失去擁有權,又再度得到擁有權的人類並不會得回死神之眼,需再次以剩餘壽命的一半換取。
取得死神之眼的人類都會擁有3.6以上的視力。

彌海砂,日本漫畫、動畫及電影《死亡筆記》中虛構的美少女角色。

[attach]696205[/attach]



[attach]696206[/attach]

[attach]696207[/attach]

[attach]696208[/attach]

[attach]696209[/attach]

[attach]696210[/attach]

[attach]696211[/attach]

[attach]696212[/attach]

[attach]696213[/attach]

[attach]696214[/attach]

頁: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5.5.0  © 2001-2006 Comsenz Inc.